《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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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5年5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建立电网建设、电网风险管控及电力
2、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网风险管控、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第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林业园林、价格、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网发展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编制,报
3、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其他规划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区域规划调整导致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应当对电网专项规划组织修编,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用电需求预测机制,并将有关信息告知供电企业,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可以据此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第八条电网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应当
4、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如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导致电力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并将供电企业的意见随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设置变电站、配电站及电力线路的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变电站或者配电站的位置。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具体地块用途时,应当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电站、电力线路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使其满足变电站建设要求。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用地进行储备。电力设施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向市土地行政
5、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用地,不得阻挠电网建设。第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制定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建筑物的典型设计,确定变电站用地面积、建筑物的外观尺寸等技术指标,并推广应用。在中心城区内难以提供独立用地的地块,鼓励变电站与商场、酒店等项目一体化设计。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条件许可的,应当建设半地下或者地下式变电站。第十一条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在下列地区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现有的I
6、1O千伏和220千优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一)西二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二)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的中心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三)中新广州知识城、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南沙新区蕉门河中心区以及自贸园区范围内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
7、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扩建时,道路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采用同步建设电缆管沟方式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等相关设计资料中的电缆管沟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电缆管沟建成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理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自接收之日起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采用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方式的,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电力等管线设施的敷设。在城市规划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同意下地的现有架空线路,由政府与供电企业根据相关约定,结合规划要求,按供电企业提供的建设要求完成电缆管廊的投资及建设。土建完成后,由供电企业出资将架空线路下地。第十二条220千伏及
8、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等建筑物的,如因实施拆迁安置困难,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跨越方式通过,不征收拆迁房屋等建筑物,但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技术措施,并与相关权利人充分协商,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和相关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不满足国家规定,确需拆除线路通道内原有房屋等建筑物的,应当征收并予以拆除。前款规定或者其他电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电网建设、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但不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电网建设单位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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