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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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9年8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2年6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保护。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部门监管、展会主办单位负责、参展商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展会
2、主办单位、参展商进行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二)检查、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三)查处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前款规定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专利、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版权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第五条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处理:(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二)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
3、的展会。未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的展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第六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一)参展商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二)参展项目如经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且参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的,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三)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办单位可以收回参展人员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四
4、)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届展会参展商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类别编印成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在展会开始15日前向参展商公布。第八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展馆显著位置或者参展商手册上,公布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接受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联系方式和立案标准;(二)为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三)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约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五)妥善
5、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在展会结束后统计展会期间自行受理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分别报送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六)配合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的工作。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第九条参展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且在展会开始30日前向展会主办单位备案;(二)在参展项目上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标注;(三)自觉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不得将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项目带入展会参展;(四)接受负
6、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第十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被投诉人的涉嫌侵权行为向展会主办单位投诉,展会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投诉。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被投诉人的涉嫌侵权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展会主办单位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被告知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及时出示相关证据,作出不侵权举证。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被投诉的参展项目已由
7、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要求被投诉人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第十二条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措施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交予投诉人,或者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展会主办单位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参展人员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第十三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从下一届展会起连续三届拒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展商参加同一展会:(一)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二)拒不对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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