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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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是指从佛山市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
2、口至各水厂沿线的输水泵站、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一)从佛山市三水区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用于输水的泵站;(二)由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泵站,穿越江根村,经三水二桥、樵桑联围,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东沙围、北江大堤、广茂铁路、广三高速、西二环、沿东西二线、佛山一环北线、白泥水道,沿鸦岗大道至鸦岗配水泵站的输水管道干线;(三)接驳输水管道干线至各水厂的输水管道支线;(四)沿线的阀门井、阀门、测流测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标志桩、警示标志、检修通道等输水管道干线和支线的附属设施;(五)专用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变电设备及其构筑物,以及专用的通讯电话线路、无线电等设施及其构筑物等其他配
3、套设施。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广州市、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巡查、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
4、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与保护范围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一)取水口周边200米内的区域;(二)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内的区域;(三)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西南涌、白泥河的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200米内的区域;(四)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依法征用及租用的其他土地范围。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米内的区域。第八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取水口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由佛山市、
5、广州市等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共同组织提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协商解决。第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识别标志的埋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识别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
6、永久性识别标志。第三章管理与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阀门;(二)倾倒、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三)敷设可能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生侵蚀的管道或者其他构筑物,种植榕树、枝树等根系发达、可能损坏输水管道防腐层的植物;(四)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输水管道上方行驶或者停放车辆,大量堆放砂石、石与瓦、金属、木材等物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引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十二条禁止在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穿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抛锚、拖锚、采砂、挖泥、取土,但在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7、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为防洪抢险和航道通航进行疏浚的除外。禁止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进行挖掘、抽取地下水和钻探作业。因道路等工程抢修需要进行挖掘作业的除外,但须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在输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间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工程安全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输水泵站、管道、阀门、测流测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专用输电和通讯电话线路、专用变电设备、专用无线
8、电等设施。第十六条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广州市或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广州市或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广州市或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工程建设方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申请书;(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意见;(三)工程建设涉及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区域的总体方案图。广州市、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七条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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