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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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1999年1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9)8号公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第三条本市越
2、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南沙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二)出售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三)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四)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五)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第六条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市房地产测绘管理部门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对于10层以上(
3、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以下称基金专户)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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