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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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
2、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
3、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现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大力发展绿色新型墙材,提升墙材行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水平,促进墙材行业转型升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
4、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及墙材革新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第八条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销售、使用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的,由生产企业向市节能墙革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检测报告、产品标准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市节能墙革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确认工作。第九条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可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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