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4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四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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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2007年7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4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楼号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地理位置标志牌,由道路、街巷名称和编号组成。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
2、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号牌的编列、安装、维护等管理活动。第四条门楼号牌的编列、安装、维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门楼号牌制作、安装、更换和维护以及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号牌的管理工作。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门楼号牌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第七条门
3、楼号牌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道路、街巷标准地名。第八条除历史形成的编列顺序以外,公安机关在编列门楼号牌时按照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左边单号,右边双号有序编列:(-)东西走向或者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西向东编列;(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以珠江广州河道(西起白沙河中心线南端,途经珠江西航道、白鹅潭、珠江前航道、二沙岛及海心沙以南水道、北帝沙及娥眉沙以北水道、长洲及大吉沙以北水道、大蛀沙以南水道,东止番禺区、黄埔区界线与广州市、东莞市界线交汇点)为界限,以南的由北向南编列,以北的由南向北编列;(三)非贯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区等)以入口处为起点,向纵深方向编
4、列。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院落的,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自起编处顺序编列。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已建成或者首层已建成的所有建筑物编列和安装门楼号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为规划中的建筑物预留门楼号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抄送公安机关或者与公安机关共享。第十条对不具有合法报建手续的建筑物,公安机关应当编列和安装临时门楼号牌。难以查明建筑物有关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征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也可以要求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配合提供建筑物合法报建手续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门楼号牌的制作规格和安装规范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门楼号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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