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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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2003年9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的管理,规范检查场的查验、监管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进出境货物运输,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是进出境车辆及其货物的检查检验场所。车检场名称为“地名+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车检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车检场的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和协调
2、工作,并承担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口岸,是指货物或车辆直接入境或出境的口岸,包括公路口岸、港口口岸、铁路口岸和航空口岸等。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直通港澳的货运车辆(包括境内来往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第五条根据车检场查验监管的任务,凡派驻检查检验机构的,由当地口岸管理部门与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协商后,报省口岸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第六条车检场的开设由地级以上市口岸管理部门报省口岸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申请开设车检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开设车检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三年内进出口货源预测情况和发展前景);(二)开设车检场的规模及相关配套设施;(三)所在
3、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四)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立项的文件;(五)所在地检查检验部门的意见。第八条车检场建成后,应当报经省口岸主管部门组织口岸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方能使用。第九条车检场的调整、搬迁、撤销和关闭,由车检场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意见,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口岸管理部门报省口岸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车检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口岸主管部门应予以调整或撤销:(一)查验车辆逐年下降,低于车检场查验设计能力30%以下的。(二)不具备检查检验条件又无法改善,不适宜继续使用的。第十一条车检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口岸主管部门应予以限期整改或关闭:(一)不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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