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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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1990年11月28日粤府(1990)10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第一条为保障邮电通信线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一切邮电通信线路(以下简称通信线路)。第三条通信线路包括:(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防雷地线、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他附属设施;(二)埋设线路:电缆(地下电缆、水底或海底电缆、管道电缆)、管道、人孔、标石、水线标志、无人值守增音(中继)站、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三)无线线路:通信卫星地球站、无线收发讯台、微波站、微波中继站
2、、微波无源反射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导线、波导、供电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通信线路由邮电部门管理、使用和维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贯彻专业护线和群众护线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护线联防。在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及时修复。第五条公安机关、沿线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的义务。对保护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邮电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除邮电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确需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邮电部门同意,并承担迁改线路或其他防护措施的工料费用。迁改工程由邮电部门负责。第七条距离现有架空电线和架空电缆两侧最
3、边线各两米、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修筑道路、敷设管线。在微波通道不得兴建妨碍通信的高层建筑及其它设施。第八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兴建输电线路、电气铁路、广播线路等可能产生危险和干扰影响的设施或兴建有腐蚀性排放物的工厂等,需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程处理,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才能兴建。建设单位应承担采取防护措施所支出的经费。第九条树木与通信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少于两米距离。树木因自然生长等而影响通信线路安全时,邮电部门可以修剪危及通信线路的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邮电部门可以砍伐危及通信线路的树木,并及时通知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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