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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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根据2019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第三条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
2、施。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
3、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九条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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