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docx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6月7日粤府(1993)83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第三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省、市社会保险委
2、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第五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第二章保险基金征集第六条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第七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单位
3、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保证待遇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测定(各市测定的计征比例须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工资收入的2%计征,计征比例随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平提高和个人养老专户积累的需要,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定期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计征(定额计征),分别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养老专户。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工资。
4、第八条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开具的托收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不得拒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缴;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单位代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第九条当单位终止并进行清算时,清算人必须通知终止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费须首先清偿。第三章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第十条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
5、退休手续;(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第十一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职工退休后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第十三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一)基础养老金:退休职工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的30%计发,离休干部按35%计发,职工社会平均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比重发生较大变动时,由省统一调整。(二)附加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满一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o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每满一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沆附加养老金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情况由市统一调整。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时,每提前一年,在附加养老金中相应减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外。(三)个人专户养老年金:储存在个人养老专户中的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支取。职工出境定
7、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凡退休时个人养老专户存储额(连同利息)少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六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可一次性支取。第十四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第十五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第五章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和职工身份,统一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中央、省属及军队的驻市、县单位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广东省 职工 社会 养老保险 暂行规定 根据 1997 12 31 人民政府 33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147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