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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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根据2019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鹤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
2、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
3、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第五条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4、。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第六条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第二章活禽经营管理第七条活禽经营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经营市场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活禽经营市场的场地建设与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第八条禁止在活禽经营
5、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九条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四)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六)制止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者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
6、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A)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
7、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四)根据规定休市;(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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