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根据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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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1987年1月26日粤办函(1987)41号公布根据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小汽车计费器(以下简称计费器)的管理,维护乘客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经营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其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的安装、检定以及整车检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凡营业中以里程计费的出租小汽车,必须安装计费器,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必须同时实行整车运行计费检验,合格的方可营运。第五条出
2、租小汽车里程营运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权限审定。第六条具有昼间、夜间、郊区、郊夜计费功能的计费器,必须分别按规定时刻和区域使用。第七条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必须熟悉计费器的使用规程。营运中计费器发生故障,须即送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第八条计量监督员、物价检查员有权检查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的使用情况。但截车检查的,必须在公安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部门执勤人员配合下方可进行。第九条各级监督管理机关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开设乘客投诉业务,制订投诉程序并予公布。第三章检定第十条从事出租小汽车计费器和整车运行计费检验的检定机构,必须经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主持考核合格。第十一条检定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费器,即加铅封,
3、并发给全省统一式样的计费器合格证。第十二条检定机构对检验整车运行计费合格的出租小汽车,发给第十三条计费器检定和整车运行计费检验的周期,在不超出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内,由各地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报省标准计量局备案。第十四条检定机构实行计费器检定和整车运行计费检验,应按规定收取检定费。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对不安装计费器和未经整车运行计费检验而投入营运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IOoO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送检或经检定(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对擅自拆除铅封,破坏计费器准确度,给乘客造成损失的,没收其计费器,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出租小汽车经营者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对乘客投诉不予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九条检定人员出具错误检定数据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者的罚款处理,由监督部门按广东省罚款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装有里程计费器的客运出租汽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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