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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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11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行为,确保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加强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
2、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不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处置方式为导向的医疗废物分类方法进行收集和分类贮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废物有混杂的,应当及时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
3、(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集中收集后交由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回收利用。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帐和重量计量设施,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去向以及经办人等项目进行登记,并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运送登记卡。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下设科室的,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都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帐,医疗废物转出科室、转入和转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时都应当进行重量计量。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协议收运
4、、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当实际医疗废物产生重量、类别与医疗卫生机构预测的理论数量相差超过20%时,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数量进行核查和分析。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对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远、医疗废物日产生量少、无法保证每日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该区域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暂时集中贮存点,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应当便于收运车辆的停放;周边医疗点应当每隔一日将医疗废物用密封转运箱自行送往暂时集中贮存点,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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