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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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23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国家级、省级,下同)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确定。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
2、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一)省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健全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
3、(二)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为本行政区内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管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三)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草拟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政策、防震减灾目标及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各级地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原则,合理设置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六)涉及邻省的地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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