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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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23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Ao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第六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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