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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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第三条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2、法。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省直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证的核发以及全省行政执法证的使用监督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核发以及使用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一)证件编号;(二)持证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三)执法区域;(四)证件有效期;(五)执法权来源。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定行政执法证的版式,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
3、职人员;(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网上统一考试。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
4、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第八条除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外的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地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镇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三
5、)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领,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由其委托组织按照前款所列程序代为申领。第九条办理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领、网上审核。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申请函、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机构编制文件及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等申领材料。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领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人员编制总数。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领材料是否齐全、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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