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二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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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北江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铁路旱闸止(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61+286)的堤段,以及石角遥堤(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2+060)等堤段。北江大堤
2、的范围包括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观测设施、防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前款所称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的土地、滩地、沙洲和水域;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北江大堤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具体管理工作。北江大堤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在汛期是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组
3、成部分,应当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按照规定分工做好防汛工作。第五条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起每侧200米,具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沿线水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由具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闸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北江大堤堤身和征用的
4、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北江大堤的安全。第七条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维修加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维修加固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明确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和堤线所在管理单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订和完善管理、养护等制度,加强巡查,维护堤防安全。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做好堤段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在北江大堤堤身及
5、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并征求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意见,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在北江大堤保护范围内修路、建房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北江大堤安全活动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北江大堤范围及沿线河段经依法批准修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按时完工;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及大堤安全。第十条禁止损坏或者挪用北江大堤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信、供电线路、防汛砂石料以及其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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