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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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
2、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东江流域有关水
3、文机构负责东江水量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第六条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的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取水工程及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电力调度部门,是水量调度执行单位。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东江水量调度的责任人。责任人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第七条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东江水量调度管理的设施建设,完善东江水量水质监控体系。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水量调度管理设施的建设工作。第二章日常调度第八条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依
4、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控制指标,在综合平衡有关取水单位的年度取水计划、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等工程运行计划的基础上制订,经征求东江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为汛期水量调度计划(4月1日至9月30日)和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汛期水量调度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下达。第九条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依据下达的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安排取水、发电以及工程的调度运行。三大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充分发挥水库蓄
5、丰补枯性能,按照经批准的水库供水调度方案实施联合优化调度。电力调度部门对三大水库进行电力调度时,应当按照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进行调度。如需调整三大水库出库流量,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调整三大水库出库流量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东江水量调度实行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制度,东江干流下泄流量应当满足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控制指标要求。东江干流重要控制断面的设立和流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要控制断面流量以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出具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第十一条在三大水库可调度水量、东江干流重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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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 东江 水量 调度 管理办法 根据 2019 12 人民政府 269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