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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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理念,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提升全市畜禽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严把标准、转型升级”的总体思路,加大服务与监管力度,建立“布局合理、市场有序、工艺先进、监管全面、品质安全”的畜禽屠宰加工产业体系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与消费市场和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实现产区出栏畜禽就近屠宰,深入推进我市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二)主要目标。通过
2、实施三年行动,到2025年,全市畜禽屠宰行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畜禽屠宰产能利用率稳步提高,畜禽屠宰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和应急供应能力稳步提高。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屠宰GMP),全市争创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2家以上,全力推进年屠宰量8万头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到新的省级标准化要求;全面实施屠宰信息化管理,提升屠宰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屠宰行业规划。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XX省“十四五”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立
3、应当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制定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设置布局规划和屠宰行业发展目标及推进屠宰行业发展措施,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和产能,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二)严格屠宰企业准入。依法依规严格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设置审查,畜禽屠宰企业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划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三十条规定,2023年12月1日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应当在2023年11月30日前重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责
4、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定点屠宰证书。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淘汰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落后屠宰设备以及手工屠宰工艺。对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市、区)要及时上报并公布合法合规畜禽屠宰企业名单。(三)规范畜禽产品运输。鼓励主城区积极推进产品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产品运输车辆要符合有关规定标准,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产品冷链运输,逐步淘汰无物理隔离、裸装设备和摩托车运输等方式;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基于科学防控、交通便捷、方便群众原则,自行制定合理有效产品运输措施。鼓励自营屠宰一体化企业开展产品冷链运输,
5、冷鲜上市。(四)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屠宰企业信用档案管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强化风险监测结果应用。落实肉品品质检疫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压实畜禽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官方兽医监管责任,对畜禽屠宰从进场到出场实行全链条监管,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的巡查和暗访,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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