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SFE-2015-07》修订对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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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修订对比表注:红色字体标注部分为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具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条款为准序号所在部分条款号修订后2015-07版修订前2015-06版备注词语定义通用条款1.4合同价格与费用过程结算: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本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新增依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183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9)116号)修订。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
2、护通用条款17.8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茬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减量化目标、要求和措施,明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规范排放、分类处理、禁止混合排放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按规定在排放前向建设、交通运输或水务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并执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减量化目标、要求和措施,明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规范排放、分类处理
3、、禁止混合排放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按规定在排放前向建设、交通运输或水务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依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修订。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求通用条款18.1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证件要求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运输单位及车辆应当持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符合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有效证件:专业运输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城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余泥浴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件U依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修订。18.5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第18.1款相关证件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18.4款所要求的车辆保险单。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第18.1款相关证件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18.4款所要求的车辆保险单,车辆应为符合常用重型货车(泥头车)数据信息对照表外形数据的重o优化完善条款内容四工程量计量通用
5、条款22.1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不作为进度款支付、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时确认工程量的依据。承包人实际应予完成的工程量以本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为准。进度款支付、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时的结算工程量按第22.5款有关工程量计量的结果确认。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不作为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时确认工程量的依据。承包人实际应予完成的工程
6、量以本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为准。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时的结算工程量按第22.5款有关工程量计量的结果确认。依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183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9)116号)修订。22.3工程量计算规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以专府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为本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以及20.2款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形发生时涉及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以专府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为本工程期中结算1竣工结算以及20.2款约定的合同价格调
7、整情形发生时涉及工程量的计算规则。22.4工程量计量的程序承包人应按照23.2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时间间隔要求,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监理承包人应按照23.2款约定的期中结算时间间隔要求,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监理人提交计量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人提交计量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报表审核并报送发包人。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报表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五工程款支付通用条款23.1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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