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综合辅导:海运提单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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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证员综合辅导:海运提单规定一、UCP第23条的适用假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假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肯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使用了海运一种运输方式,没有转运),在这种状况下,国际商会认为仍应适用第23条。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通知人及背书(一)假如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n或uto
2、order of Bank 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具名人的名称前消失“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样,不管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假如信用证要求凭指示提单,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二)假如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可以承受的。(三)假如信用证未规定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不过,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三、装运港和卸货港(一)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假
3、如很清晰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说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若信用证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承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收货地的提单。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范围,且信用证允许转运,依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明白不同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则必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名称及日期;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港口为装运港及相应船名,装船批注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若收货地和装运港一样,则不需批注港口、船名,条件是“前程
4、运输”栏为空白;若“前程运输”栏包含一些信息,则必需批注起运港及相应船名。(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标明。假如很清晰货物将由船只运送至该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说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同上,若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承受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目的地的提单。(三)假如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CY)或集装箱货运站(CFS),且与规定的装运港一样,例如,收货地为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运港为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同一地点,因此,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运港和船名。(四)假如信用证
5、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需标明实际的装运港和/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需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四、转运和分批装运(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至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假如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二)虽然信用证可能制止转运,但UCP500第23条d款仍旧允许在某些状况下进展转运。但是,假如信用证制止转运,且排解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则外表说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第23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制止转运,银行对注明将发生转运的提单仍予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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