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信托法下的自力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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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信托法下的自力保护一、信托法的一般性爱护由于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所表达的信托关系是托付人、受益人归一的自益信托。银行既是托付人又是受益人,进口商为银行的受托人,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为信托财产,归还银行对客户的融资款为信托目的。因此,一般信托所加诸信托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也同样适用于信托收据的当事人。银行在信托收据中具有托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除享有与进口商的义务相对应的监视权、查阅知情权。信托利益收取权外,银行在信托收据中尤其突出以下权利:1、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货物;2、如货物已被售出,可以随时收回货款;3、如进口商倒闭清理。银行对货物或货款有优先权。二、通过信托
2、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维护开证行的利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是信托法中最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在信托法中主要表达在如下内容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全部的财产相区分,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局部。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3除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托付人、受托人、受益人对违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4;受托人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5。这些规定,对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合法权益的爱护有重要意义。三、信托财产的隔离性处理措施一一信托登记财产信托后,从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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