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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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治理,标准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贝k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第六条参与报检员资格考
2、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二)具有良好的品德;(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第三章报检员注册第八条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第九条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二)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
3、的材料进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第十一条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第十二条 报检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第十三条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理单位的报检工作。第十四条 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状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第十五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当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二)企业因故停顿报检业务的;(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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