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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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运发2011 80号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
2、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乍辆卫星定位系统乍载终端技术要求(
3、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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