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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325号)、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第二条乡镇人民
2、政府依据本方案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
3、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本县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二)低收入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方案中第十三
4、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2 .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二级,下同)或三级精神、智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城乡低收入人员,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其残疾人本人可申请获得低保。(三)因病支出型困难居民申请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付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方案中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第五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5、,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1 .配偶;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 .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人员。(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3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4 .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保障标准第七条低保标准,由市
6、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区)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计算第八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
7、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
8、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 .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3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纳部分。5 .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6 .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特扶金、独生子女费、高龄补贴、残疾人补贴
9、、廉租住房补贴;7 .丧葬费;8 .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9 .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10 .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11 .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获得的医疗救助金;12 .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13 .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四)外出务工人员、
10、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五)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1 .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2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
11、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3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月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一2倍月低保标准)义家庭人口数义50%:赡(抚、扶)养人。(A)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1 .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义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2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
12、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3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4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二)机动车
13、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普通两轮、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原则上仅有一辆(艘、台)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价格在5万元(含)以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不作为限定条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投资人信息,且注册(投资)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二)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
14、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A)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十一)符合特困供养、孤
15、儿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分别申请特困供养、孤儿等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十二)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十三)其他经县民政局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第十三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且家庭成员中有重残或重病人员。低收入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城乡低保:1 .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1套以上住宅类房产;2 .申请人家庭拥有1辆以上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的机动车(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第十四条,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2 .生病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1套以上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3 .生病后自筹购房、建房或者装修住房的,但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4 .申请人家庭拥有1辆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的机动车(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5 .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第五章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