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际会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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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际会诊制度为加强院际会诊管理,规范化会诊工作流程,保证患者医疗同质性,制定此制度,适用于全院医师。院际会诊包括医师外出会诊、院外会诊(外请专家会诊)及远程会诊。医师外出会诊: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的行为。院外会诊(外请专家会诊):患者在诊治期间,因病情或其他原因需要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由科主任提出会诊申请和被邀请会诊医师书写诊疗意见的行为。远程会诊: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一、医师外出会诊1、外出会诊医师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未经医务处批准,不得擅
2、自外出会诊。2、发出会诊申请的医院拟邀请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时,需向我院医务处(夜间及节假日为总值班)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拟邀请相应专业及职称医师、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方式(是否手术)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申请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3、医务处(总值班)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当征得科主任及受邀专家同意后,确定会诊时间通知邀请医疗机构。4、医师非工作时间被邀请会诊,或会诊工作影响本院、科室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
3、当经医疗副院长批准。如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会诊邀请超出申请医院诊疗科目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6、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
4、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8、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主任和医务处。9、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10、收费管理:会诊费用应统一支付医院,由财务处统一核算,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师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IE考核和罚则医务处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除急诊会诊应于2个工作日补办手续外,超过2个工作日未办理会诊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办。发生医疗纠纷由
5、会诊医生个人承担。擅自外出会诊的医师一经发现将扣罚会诊所得并按照XX医院员工行为管理办法处罚。二、院外会诊(外请专家会诊)1、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院的医师会诊,经治科室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理由、会诊流程、医疗风险、费用等情况,与患者知情谈话同意并签字后,报医务处备案。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2、院外会诊通常见于以下情况患者所患疾病考虑为本院无专科的情况(结核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的。患者所患疾病为本专业或本院有专科的情况时,申请院外会诊先经科室讨论或院内会诊,认为仍需院外会诊的。患者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强烈要求院外
6、会诊而病情又不适宜转院诊治的。特殊病情患者由科主任或医院决定进行院外会诊的。请院外专家会诊手术或开展特殊治疗项目的。病理会诊等医技项目会诊。如患者病情需要,科室可派人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医技项目)寄发会诊医院,进行书面会诊。3、外请专家资质审核及授权拟邀请的专家在我院的诊疗行为活动应遵循相关规定,会诊前需提供本人资质留档备案,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从事如介入诊疗工作等还需提供相应介入诊疗资质证书。医务处对以上证件予以审核,并在医疗服务范围内对其授权,授权书有效期为1年。如在授权期间内发生严重的术后并发症、非预期死亡或医疗事故、纠纷等,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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