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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督导是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素质和稳定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强化教学质量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推进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教学督导是按照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我院有关教学的规定,对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评价、指导、咨询和反馈,为学校决策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改进教学和管理的指导、咨询意见和参考建议,保证国家
2、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第三条督导的职能是督教、督管、督学。督教是对教师资格、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指导;督管是对教学管理部门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状态、效果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督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形式、学习效果及成绩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条督导的工作目标:1 .推进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形成监控到位,反馈及时,督促有效的工作机制;2 .推进教师教学能力建设,形成一支适应高职教育和我校办学模式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3 .推进教学规范建设,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第五条督导的范围: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的教学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以
3、及全体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和学生。第六条督导工作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以评促改,督评结合,重在指导的方针,按照检查督促,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改进的思路开展工作。第七条督导工作实行“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专家评教”的三级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以保证评教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八条督导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九条学院设置督导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督导中心”),作为学院督导工作的专门管理机构,督导中心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条为了提高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建立专家型、专业型督导工作队伍,成立教学督导专家组,在督导中心管理下具体实施督导工作
4、。专家组依据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原则组建,由5-10人组成。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督导与评估中心工作职责1 .根据学院办学的整体规划、发展思路及远期和近期教学管理目标,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体规划,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并安排落实,起草或制定学院督导、教学质量监控的有关制度、方案及文件;2 .制定督导日常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3 .组织督导专家组实施督导工作;4 .召开督导例会;5 .发布教学督导简报及有关测评结果;6 .组织和开展督导的总结和研究,参与督导交流;7 .不定期召集各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有关问题;8 .参加有关教学
5、工作会议;9 .参加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10 .完成院里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二条督导专家组的工作职责(一)调查了解1 .调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师资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情况;2 .调查了解教职工及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要求、建议和意见。(二)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各教学部门贯彻执行学院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有关教学工作决定的情况;2 .检查教师教案;3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课堂听课,掌握课堂教学情况;4 .参与学院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5 .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和综合实践等,主要对实践教学基本文件、实施过程、教学状况和结果等进行检查
6、;6 .参加考试巡视,监督检查考试纪律。(三)咨询建议1 .在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决策或管理时参考;2 .对学院的教学、教学管理、师资建设、专业设置、实践教学等提出意见。(四)质量评价1 .评价教师教学的态度、能力、水平和效果;2 .组织实施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满意度测评。第四章督导工作的实施第十三条督导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督导中心组织,在教学、教学管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实行。第十四条督导的基本形式为教学巡视、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综合督导、专项调查和专项督导等。第十五条各项教学督导形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
7、.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通知;2 .实施教学督导或教学评价;3 .向有关部门通报督导或评价结果,提出督导或评价意见,并监督其整改。第十六条督导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督导人员参加并出示督导证件上岗。根据需要,可以吸收被督导部门参加。第十七条督导人员进行教学督导时,应当依法履行职务,遵守督导纪律,廉洁奉公,不直接处理问题。督导人员与被督导部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督导人员在督导中对危及师生员工安全、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院保卫部门处理。第十九条被督导部门应当配合开展督导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1 .阻挠、抗拒督导中心和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责;2
8、 .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3 .阻挠他人向督导中心和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4 .其他妨碍督导工作的行为。第二十条被督导部门应根据督导中心或督导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督导中心。督导中心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要充分认识加强督导、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虚心听取督导意见,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任课教师不得拒绝接受督导。第二十二条被督导部门或教师对督导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督导中心申请复查,经督导中心研究,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予以复查,并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给出复
9、查结论。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教师和学生可以对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导中心应虚心听取,认真研究,积极吸纳。第二十四条督导工作完成后,督导中心应向被督导部门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五条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1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学院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熟悉学院颁布的教学管理文件和教学流程,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2 .实行依法督导、民主督导、科学督导。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3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4 .谦虚谨慎,虚心听取有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督导工作。及时掌握教学一线动态,反映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5 .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由督导中心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