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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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把控国有资产“出口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省教育厅所属各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机关和所属各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省属有关民办高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处置管理活动参照执行。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
2、、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违反规定擅自处置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第六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或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和评估鉴定等手续,依据处置事项批准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第八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一)房屋、土地。机关本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拟处置单位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省
4、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批。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房屋最低使用年限: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50年,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30年。房屋报废需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方可报废。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或报废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知等证明材料。因单位内部规划调整需要报废房屋的,须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内需拆除报废房屋情况,且应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批复。简易房,围墙、台阶、停车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和池、罐、槽、塔等构筑物不列入房屋处置
5、范畴。(二)车辆。机关本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车辆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批。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车辆处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车辆使用年限满15年或行驶里程超30万公里,且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处置;(2)车辆连续3个年审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报废。(3)被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的,可申请报废。(三)其他固定(无形)资产。除房屋、
6、土地、车辆处置、科技成果转化外,厅机关、厅属中职学校和委厅直属事业单位,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原值、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原值、含)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无形)资产,由高校自主处置,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未到使用年限的固定(无形)资产处置,由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批。符合备案条件的资产处置,实行先处置再备案,各单位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应严格审核使用部门的处置申请,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权限、程序和要求处置资产。(四)各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各单位申请,省
7、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五)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由各单位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重大事项释义由省教育厅解释。第九条各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及超标准配置等资产,应主要通过无偿划转方式调剂利用,无法调剂的应通过转让、共享共用、出租等方式予以盘活。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需求对各单位长期低效运转和闲置资产开展无偿划转。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国有资产处置应常态化,对于确无维修使用价值且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应及时按程序处置,严禁出现长时间不处置、扎堆处置现象,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8、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报批。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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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陕西省 教育厅 所属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