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楼盘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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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情简介二、案件典型做法及意义(一)快速复工复建、重构社会信心、化解信访压力(二)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形成化解问题楼盘的合力(三)合理调整项目建设规划,增加债权人的受偿率案情简介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辉置业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许县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河南新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7日以(2023)豫022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润辉置业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3年3月18日依法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润辉置业公司开发的“润辉枫林湾”项目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富民路西100米,规划建设6栋
2、18层、7栋26层高层及两条商业街构成的一个综合性社区项目,项目在2013年开工建设,由于经营不善、资金断流、对外担保等因素,诉讼案件查封大量房产无法继续开展经营而停止营业,2023年底工程停工。“润辉枫林湾”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已建完工交房建筑总面积9万平方米,在建工程总面积4.8万平方米,剩余未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由于部分已售房屋难以按期建成交房(300余套),已交房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600余套),购房户、施工方及其他大量债权人权利迟迟无法实现,购房人长期群体信访,政府维稳压力极大。只有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才可合理厘清资产债务状况、调整债权结构、引进建设资金、投资人,尽快完
3、成在建工程续建,依法保护消费性购房户的生存权和居住权,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最大限度清偿工程款优先债权人、担保权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其他普通债权等各类债权。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通许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于2023年6月初经债权人会议、法院批准招募垫资施工单位,开始对枫林湾项目部分未完工程进行了续建;另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全力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管理人本着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社会负面影响最小化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风险评估和论证、项目可行性预判和分析,并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润辉置业公司的实际情况
4、及未来现金流和债务承担能力的综合分析,管理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调整了各类型债权的清偿比例,以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盘活债务人资产以实现债权清偿的最大化。2023年12月230,本案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批准了该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正在顺利实施,保交楼部分的4.8万平方米在建基本建设完成,绿化管网等配套设施也在紧张的施工中,计划在6月底即可以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本次重整案件,通过先行招募垫资总承包施工单位,对未建工程开展复工复建,同时全力推进破产重整程序,招募合格投资人,实现债权人最大的权
5、益救济,顺利破解了600余户购房人入住但无法网签办证、300余户购房人在买房后长期无房可住、却要承担高额房贷的困境,最大限度保护了职工、债权人等各方权益,解决了重大民生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案件典型做法及意义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是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自行受理并办理成功的第一例破产重整案件,本案充分发挥了破产重整程序在挽救企业危机中的重大效用,填补了通许县问题楼盘重整成功的实务空白,为之后法院处理类似重整案件提供了参考。(一)快速复工复建、重构社会信心、化解信访压力“润辉.枫林湾”项目2013年开工建设,分两期进行开发,首期已竣工8栋楼,已交付业主入住,但是由于司法查封、在建
6、工程抵押等原因大部分无法网签办证;后期该企业由于建设开发周期过长,资金成本大幅增加,销售收入过多用于偿还融资成本,加上经营不善、巨额对外担保等因素,导致负债累累,诉讼案件查封大量房产无法继续开展开发而停止营业,2023年底工程停工,导致烂尾。在建工程为1#、10#、12#、15#楼,其中1#楼二次结构基本完成、10#楼主体剩顶楼未浇筑封顶、12#楼主体封顶、15#楼二次结构和屋面工程基本完成,13#楼未建,1#、15#楼商业未建,地库未建。由于部分已售房屋难以按期建成交房(367套),已交房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672套),购房户、施工方及其他大量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长期多次群体上访,政府的社会
7、维稳压力极大。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和管理人对项目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判,发现,该项目地理位置优越,紧邻通许县第一高中、通许县职业高中等教育机构,有优良的教育资源;距离南兰高速仅有1公里路程,交通出行方便;距离通许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1公里左右,有便捷的就医条件,周边生活设施齐全,市场对该楼盘的认可度较高。此外,根据管理人对企业资产的调查,该项目尚有部分未销售的房产以及13#楼待建工程、储藏室、地下车库等资产,此外,还有1千余万元的应收房款,经测算剩余资产价值,具备引进投资人复工复建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及时招募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由质量鉴定机构对已完成的在建工程质量进
8、行鉴定,确定是否具备续建的质量要求;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会同各方确定已完工、未完工的工作界面,对已完工工程量造价以及续建的工程预算做出鉴定。完成以上工作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企业经营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为了尽快复工复建,化解社会矛盾,在企业没有任何库存现金以及收入的情况下,管理人拟定了向社会公开招募垫资施工单位开展复工复建的方案。关于垫资施工单位的垫资款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3修正)第二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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