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楼盘化解处置的实践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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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处置方式的选择二、涉非法集资问题的应对及相关实操三、抵押物变化的应对及相关实操四、募集复建资金的方案及相关实操五、问题楼盘处置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问题(一)购房债权的分类及清偿(二)各类优先权冲突问题(三)项目的商业测算六、参与问题楼盘处置的体会针对问题楼盘化解处置中面临的处置方式的选择、民刑交叉问题、抵押物变化的应对、募集复建资金等问题结合自身实操经历进行了论述,还对问题楼盘处置过程中面临的购房债权分类和清偿问题、优先权冲突问题以及项目商业测算问题进行简要论述。笔者认为作为管理人,应充分考虑消费者购房人的生存权优于财产权、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依法依规并充分考量各类因素确定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
2、中债权清偿顺位,清偿方案,做到公平保障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司处置方式的选择问题楼盘一般都是已经停工、无法入住或无法办证的楼盘,不单面临法律问题也需要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而问题楼盘的处置一般都离不开对房企债务的处置,这就涉及各类利益主体,而不单单只是交房,其中事务错综复杂。因此,在开始实质性处置问题楼盘之前,务必做好研判确定适合的处置方式。房地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债务处置方案基本一致,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时期和状态下,可以选择通过债务重组、清算或重整等方式形成一揽子处置方案。根据个案的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处置方式,不同的处置方式没有好与坏的分别。不了解问题楼盘的非法律人普遍有一种看法,认为重整
3、程序比破产清算程序好,破产清算就是拍卖烂尾工程,不再交付房屋,这是极其片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也是可以通过采取不同的方案开展复建,实现交房目标的。以笔者参与处置的澳龙公司重整案为例,澳龙公司有几个特点:1 .刑民交叉,存在近百名集资参与人,数亿元的集资债权;2 .烂尾时间长,已经烂尾八年多,往年信访情况非常严重;3 .购房户较多且手续不正规,有七八百户购房人且绝大部分没有进行网签;4 .八栋楼主体基本封顶,抵押率极高。从案件的整体情况判断,澳龙公司负债已经有十几亿,而在建工程评估的价值仅四亿余元且澳龙公司因实际控制人服刑已经无法正常经营,因此是不具备债务重组条件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够对
4、整体的债务进行处置。通过利弊分析,考虑到澳龙公司债权人类型多、金额大且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互相交织,综合研判认为,通过重整程序可以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降低各类债权人的损失。国涉非法集资问题的应对及相关实操问题房企涉及非法集资的会存在刑事追赃、退赃。针对破产程序与刑事追赃、退赃竞合的问题,参考理论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河南高院清算与破产庭李红芬庭长在“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的观点认为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果企业的财产能够认定为赃款赃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可以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收缴,不产生刑事与破产程序的交叉:一是系犯罪所得或由犯罪所得转化而成;二是
5、非善意取得;三是能够特定化。如赃款赃物与企业合法财产无法区分,应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追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挽回刑事被害人的损失,破产程序的功能与刑事追赃退赔受害人的目的一致,并且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对企业全部利益纠纷进行彻底的清算了结,最大限度的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做出公平的清偿,还能够通过及时处理财产或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提高企业资产变现价值或企业清偿能力,提高集资参与人的受偿率。非法集资款应当按照普通债权的顺位予以清偿:第一,从非法集资款的性质来看,其既不属于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等优先债权,也不属于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收债权,依法应认定为普通债权。第二,从非法集资案件的单个
6、借贷行为看,实质上与普通民间借贷没有本质区别,且相较普通债权人,集资参与人为获取利息主动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非法集资款优先受偿有损公平原则。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关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于其他民事债务的规定不能不分情形简单适用:首先,该规定表述为“一般优于”,并非一律优先,我认为是否优先要以是否公平、平等对待同类型债权为标准。另外,该规定的前提是刑事犯罪主体同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在破产企业虽涉非法集资款流入,但其并非非法集资主体的情形下不能适用。笔者倾向于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者可以不优于普通债权人清偿,而按照普通债权进行申报,理由如下:
7、1明确案涉法益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保护的法益为金融秩序。换而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对象是嫌疑人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无论“借款”是否可以兑付。犯罪客体不是参与人的财产,而是金融秩序。参与者的损失区别于侵害财产类犯罪被害人的损害,案涉赃款、赃物“原属于被害人应予以回复原状。即非法占有、“恢复原状”、行使刑事司法权的理由等“刑优于民”的理由皆不成立。2.其相较于普通债权,优先保护不具有正当性首先,参与者不同与侵害财产类犯罪被害人,往往基于高收益而主动参与到非法集
8、资的活动中。其次,相较于普通债权非法集资的清退资金来源也更加丰富:(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4)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另外,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参与者风险自担。3.司法解释规定了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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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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