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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言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学院的权利与义务3第三章党建工作5第四章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6第五章教职员工7第六章学生9第七章管理体制11第八章教学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16第九章教职工代表大会20第十章教学院系(部)22第十一章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25第十二章附则27序言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是由湖北十八匠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的一所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其前身是2015年3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武当职业学院。学院立足荆州、面向湖北,致力于荆楚“非遗”传播与传承,服务区域文化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打造“百坊、千匠、万徒”:“百坊”一一兴建百栋民间手
2、工艺工匠坊,”千匠”一一引进千名民间手工艺工匠,“万徒”一一培养数以万计的民间工艺传播与传承技术技能人才。学院秉承“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育人为根本,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思想,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实行“职业教育+非遗传承+产业开发”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努力办成湖北省乃至全国“非遗”传承人才培养培训专业标准、课程标准、质量标准的制定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法定名称:长江艺术工
3、程职业学院英文译名:ChangjiangVocationa1Co11egeofArts&Engineering第三条学院办学地点及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特1号。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第四条学院是由湖北十八匠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五条学院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4、第六条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按照“校企合作办学,工学结合成才,教育实践育人”的要求,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二章学院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院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
5、准、办法和程序;(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五)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工,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订和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方案;(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十)依法与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十一)法律、法规规
6、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学院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等情况提供便利;(五)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六)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七)依据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A)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接受教育部门对学院的办学水平评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党建工作第九条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
7、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合格人才。第十条学院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法,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
8、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第四章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第十三条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8000人以内。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和职业技能培训。第十四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国家规定的专业。第十五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推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第十六条大力实施产教融合
9、,通过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培养和提升学生职业能力。第五章教职员工第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工艺美术大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八条教师是学院办学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相应学历,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技术技能,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组成,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其他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十九条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按需定岗,按岗用人。第二十条学院教职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第二十一条
10、学院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获得工资和福利待遇,享有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二)接受继续教育;(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六)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七)法律法
11、规以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解聘。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工可通过教代会、工会等渠道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第二十六条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专业技能学习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六章学生第二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八条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
12、工俭学,组织和参加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参加省(市)级、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参加实习、实训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六)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获得学院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七)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给予表彰奖励;(A)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如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
13、利益;(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根据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第七章管理体制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学院董事会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
14、律文件;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学院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组织领导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及素质教育工作。第一节董事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由举办者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等共同组成,组成人员可在5-9人之间,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若干。董事长由举办者指定,副董事长和董事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和董事名单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章制度的董事,经董
15、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举办者同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罢免其资格。所缺董事按本章程的规定推选产生。新的董事候选人员由举办者提名,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于会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出席会议并依委托书授权范围进行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决议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董事会会议应用专人做书面记录,并经全体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签字。第二节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八条举办者行使下列职权:(一)指定董事长;(二)推选副董事长和董事人选;(三)审定管理机构设置,负责人人选和管理制度;(四)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五)审核财务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九条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