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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租赁信托合同2023金融租赁信托合同正文内容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1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本合同的双方为:委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地址: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辨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
2、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熔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人愿意委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人委辨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定羲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资金信托:指委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4、信托资金:指委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
3、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第二条受托人确认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午可证,号码为。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3、受托人承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第三条委人确认1、委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4、委人保瞪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2、委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3、委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4、委人承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1人自行承担。第四条受益人确认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人指定,受益人与委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2、委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重言舌:传真:证件名耦: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重言舌:传真: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五条信托财产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条勺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因前述一
6、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金肖、被宣告破产而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瞪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委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户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贝才产。第六条信
7、托目的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僮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Biho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愤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条勺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
8、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第九条信托收益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信托收益二总信托收益XX1o0%信托收益率二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X1o0%。2、信托
9、收益的分配: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第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条勺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第十条信托费用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发行费用;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信托止时的清算费用;按照有关
10、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二X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第十一条信托报酬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余勺定收取信托报酬。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3、受托人报酬的
11、计算方法: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以上时,超过%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第十二条风险揭示和承担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
12、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愤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第十三条委人的权利与义务1、委1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余勺定享有权利外,委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委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
13、信托财产为限;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人有权申青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金肖、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人的义务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条勺定的义务外,委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保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保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僮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瞪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僮权人利益;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1是不
14、可撤金肖或解除的,委1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辨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委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余勺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条勺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将信托事务委他人代为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条勺定的义
15、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应为委1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责任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人支付信托管理费;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根据本合同的余勺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止,受托人应于信托止后的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信托止,受托人应于信托止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余止日起15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