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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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
2、、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时,应当执行本裁量基准。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
3、执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但是,有公安部规定的例外情形的除外;()七十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救助危难等紧急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第十条本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裁量基准列明的违法行为,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处罚及其执行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三章裁量标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予处罚:(-)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能
5、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四)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载货汽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巡警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二)载货汽车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当场改正的;
6、(四)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当场改正的;(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当场改正的;(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当场改正的;(八)在城市道路上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九)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鸾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十一)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十三)机动
7、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十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十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十六)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十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十八)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第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二)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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