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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收集、报告的管理责任,保证公司重大事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传递、归集、有效管理和披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2、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事项,参照融捷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申报制度执行。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
3、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含重要联营企业负责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第七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4、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的职责。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会决议
5、;(二)监事会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五)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资产;2、出售资产;3、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租出资产;7、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受赠资产;9、债权或债务重组;10、签订许可协议;11、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2、放弃权利;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拟发生衍生品交
6、易、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实施前履行报告义务;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也应在拟实施前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上述交易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获准实施后,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六)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发生第(五)项规定的交
8、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在拟实施前履行报告义务: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相关单位拟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获准实施后
9、,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七)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5、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七)项第1点所述标准的。已经按照本规则本制度第十条第(七)项第1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A)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
10、义务: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11、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五)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九)发
12、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4、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5、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9、公司
13、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10、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11、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3、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4、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他重大事项1、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2、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3、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4、公司发生回购股份事
14、项;5、公司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7、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9、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10、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11、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12、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13、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拟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晓或筹划阶段按本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报告义务;已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
15、时间履行报告义务:(一)公司专项负责人会议、总裁办公室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当日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的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在签署后当日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四章报告程序第十二条达到报告标准的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的当日,投标类项目则在获悉被确定为中标单位的当日,由联络人以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应报送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