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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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第三条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兼任,组织成员经校党委批准,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海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校的保密工作。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军工保密委员会
2、。第五条军工保密委员会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指定军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国防科技保密工作具体事务;军工管理办公室设专职保密人员。第六条 校保密委员会具体职能部门为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员,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校各部门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第三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第八条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
3、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第九条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一)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四)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五)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六)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七)学校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八)招生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第十条学校各部门对业务工作中涉
4、及的各项国家秘密,要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保密等级。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经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第四章文件、资料保密第十三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
5、料和文件。第十四条学校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分别由校党政办公室机要室直接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机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并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第十五条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六条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携带绝密级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密品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第十七条
6、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第十八条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第十九条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第二十条摄制科研、生产、试验等涉密内容的声像资料,由业务部门提出摄制大纲,经保密办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摄制。摄制完成后的声像资料、图片、照片交由业务部门的资料室或专人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
7、获得的密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第五章科技与军工科研保密第二十二条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军工项目的保密工作由校军工保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科研项目和军工项目(课题)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和军工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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