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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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效率,提升采购质量,加强售后服务,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提供有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仪器设备(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售后服务条款等,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货商,指具备向学校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江南大学集中采购协议
2、供货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监察处负责对学校仪器设备协议供货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学校对仪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实行供货准入机制。依据集中招标、规范使用的原则,综合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因素,在提供同类产品的供货商中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供货商。第七条协议供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协议供货信息库依据仪器设备品目分类建立。入库仪器设备及其供货商依据量化考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第二章协议供货第八条针对年度采购批次较多但单次金额数量不大;年度总量较大但型号、规格与售价变化不大的仪器设备,学校制定协议供货仪器设备品类,并对社会公示。第九条仪器设备供货商可对照学校协议供货仪器设备品类,向学校申请
3、协议供货准入资格认定,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供审查。第十条学校根据仪器设备性能、质量、价格等相关指标及供货商基本情况等进行准入遴选。第十一条选中的仪器设备进入学校协议供货仪器设备品目,其供货商将作为学校协议供货采购备选供货商,参与江南大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招标。第十二条中标产品及其供货商,经江南大学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报送学校监察处备案。公示期无异议后即进入协议供货清单,并在校内公布,供学校各使用单位查询并选择使用。第三章协议供货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在江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协议供货清单、中标产品(品牌、型号和配置)及其最高限价、协议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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