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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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方式从事煤矿的建设、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从事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以及矿山爆破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
2、的安全生产负责。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上级企业应当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监督检查,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生产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实行整体承包的,发包单位应当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专职安全生
3、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实行分项承包的,发包单位人员配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三)露天煤矿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机电、边坡管理、地质、测量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
4、1人。(四)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五)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资质,以及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不得将外包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或者不具备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
5、、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第八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抄送外包工程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就下列内容约定双方责任:(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核;(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外包工程工期,不得擅
6、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超能力下达生产、施工作业计划,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第十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外包工程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需要,明确安全投入专项列支的项目和金额,准确测算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对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外包工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
7、究安全生产问题,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带班下井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应严格控制承包单位数量。井工生产煤矿外包必须采取整体承包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露天煤矿不得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实现无人驾驶运输的除外),不得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社会车辆不得入坑直接拉运煤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
8、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承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地下生产矿山主通风、主提升、安全监控、瓦斯抽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以及尾矿库的在线监测、设备设施、应急等运行管理不得进行分项承包。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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