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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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江西省知识产权“十四五”发展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32035年)南昌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3-2035年)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
2、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采用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着重绩效的管理模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对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使用计划等,进行流程性审核,配合市市场监管局上报市政府批复。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收集、汇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西)
3、”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其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奖励、补助和项目管理费用及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有关事项。第七条专项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明确可考核的项目,采取“先实施后奖补”的方法进行。第八条专项资金包括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支持的范围为:(-)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获得专利奖、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登记等项目的奖励、
4、补助。(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专利转化、专利导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专利标准融合等项目的奖励、补助。(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驰名商标认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等项目的奖励、补助。(四)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贯标、优势、示范企业等项目的奖励、补助。(五)知识产权服务及文化建设: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展位费、示范、试点高校、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开展信息公共服务、引进代理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基地、工程、试点单位运行保障等项目的奖励、补助。(六)知识产权管理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宣传、教育、培
5、训、学习调研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等相关工作经费,按不超过专项资金的3%核拨。(七)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有关事项。第三章资金的下达使用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复。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度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兑现细则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规定当年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所需提交材料等具体事项。每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以当年申报指南(通知)明确公布的项目范围为准。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作为项目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项目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奖励或补助项目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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