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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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
2、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适用本细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职责法定、
3、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主管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自治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自治州、县(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
4、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包括:(-)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三)自治州范围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州、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6、包括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一般不使用“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名称。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具体到年月日。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
7、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确需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的,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其他文件相混淆。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
8、,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上级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工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避免层层发文,确有必要制定具体措施的除外。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第十八条制定机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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