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溪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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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潭溪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宅改),根据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黎办发(2023)30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强基础、严规范、分类推、建体系、促改革的工作思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因地制
2、宜、分类实施、稳妥推进,夯实工作基础,理顺管理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确、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二)基本原则1坚持稳妥推进,三权分置。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先立后破、妥之又妥、实之又实,切忌急躁冒进。2,坚持党建引领,农民主体。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人民至上,尊重农民意愿,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3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聚焦农村宅基地制度机制的主要问题和深层
3、次矛盾,坚持制度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综合利用相关要素,分类探索多种方法路径,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4.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强化村庄规划先行,以规划引导村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宅改一村,整治一村,美化一村。坚持宅改与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产业发展等工作集成推进,提高改革系统性和有效性。(三)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全乡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制度机制、管理机构队伍、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宅基地规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按照全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
4、动方案要求,基本摸清宅基地底数、按需编制村庄规划、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取得阶段性成果、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宅基地审批、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二、重点工作围绕一户一宅、户有所居,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体系。(一)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持村级初审、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的原则。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多审合一要求,理顺审批职责。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林业部门备案。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批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林地的
5、,办理长期使用林地手续。(二)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集体宅基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机制。整合资源,加快构建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明确承担宅基地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赋予村级协管责任,依托村级网格员组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强化乡综合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相关执法职责。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加强农房质量和风貌管控,鼓励在农房建设中优先采用通用图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监管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通过建立审批报备、核查等制度,强化乡政府对各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督。注重数字赋能,推动宅基地数
6、字化审核审批监管。(三)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建立完善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在充分共享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规程,运用遥感、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包含宅基地权属、审批、使用、流转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积极探索智慧宅改平台建设。(四)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在农民积极参与前提下,按需有序保质保量做实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优先完成宅改”试点村村庄规划,力争三年时间完成应编类村庄规划编
7、制工作。探索建立规划留白机制,指导和监督农民严格按规划开展农房建设。健全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提升村庄村容村貌,加大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特色民居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保护的力度,保留乡村景观风貌。涉及传统村落和不可移动文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参与。(五)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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