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裁量标准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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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重新制发。本次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裁量标准,我局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法手册)(深交字(2019)302号)基础上进行部分修订,特此说明。二、修订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
2、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纠正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杜绝“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
3、”现象。(四)综合考量原则。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五)平等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三、主要内容本次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16项,修订事项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情节与危害后果”栏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违法行为”栏、“情节与危害后果”栏。每项处罚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档次,并列明每个档次的“情节与危害后果”和“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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