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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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听告字2019)61号姜雪生(MAn120B62,*):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现查明:你于2018年10月12日从大洋港批发市场购进梭子蟹,按箱购进,经分拣后按大中小分别定价进行销售。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所销售的梭子蟹进行抽检,共抽取上述梭子蟹2千克,抽样基数为3千克。2018年月13日,本局收到上述梭子蟹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测,镉(以Cd计)不符合G
2、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你经营场所,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采购地点为大洋港批发市场的梭子蟹。你接收报告,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并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你于2018年10月12日售出梭子蟹3千克,销售单价为15元/千克,货值金额为45元。你未建台账,没有向供货商索取进货清单,也没做进销货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证据及证明对象:证据一: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主体资格和你的身份情况;证据二:2018年11
3、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1份,编号为A21002C的检测报告1份,编号为2018-05-111302的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联合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抽检及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事实。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6日对你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时间段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证据四:你提供的一份张贴在市场门口的召回公告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作出改正措施的事实。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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