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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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第5号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明确积压房地产的权属关系,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998年12月31日前积压的商品房、停缓建工程项目、闲置土地和房地产交易,未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从1999年10月1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第三条
2、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处置积压房地产中的房产和土地的权属确认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可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确认申请:(-)已经依法批准出让并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联营合作开发房地产,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已经依法批准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四)只支付全部或部分征地补偿款,未办理土地出让等后续手续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期限届满,抵押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以土地作
3、价抵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六)因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七)因其他原因需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全部或部分产权确认申请:(-)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因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绿化、消防、人防等规定,有关手续不完备,或未支付有关规费等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二)因不规范合作开发房地产,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三)在房地产交易中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四)以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抵押期限届满,抵押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以房产作价抵债,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4、五)债权债务当事人协议以房产清偿债务,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六)其他房屋产权不明确而需要确权的。第六条主体未完工且未预售的停缓建商品房项目,尚未确认产权的,权利人应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主体已完工或主体未完工但已预售的停缓建商品房项目,尚未确认产权的,权利人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第七条在规定的产权登记期限内,权利人申请确认房地产产权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手续齐全、产权清晰、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
5、屋所有权证。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产权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60日。对产权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异议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填表登记。第八条经依法批准出让的土地,因拖欠或经政府同意缓交地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地价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地价款额确定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确权后,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不能分割的土地,按有关核发换地权益书的规定给权利人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九条经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权利人只支付全部或部分征地补偿费但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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