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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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和个人所得税。二、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等3部门印发的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和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琼财税2023)193号)同时废止。四、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各市县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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