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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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海南省统计局审批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
2、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本制度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一、总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报表目录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基层统计报表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综合统计报表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统计报表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基层统计报表错误!未定义书签。海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综合统计报表错误!未定义书签。海南省分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汇总表错误!未定义书签。四、主要指标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为客观、及时、准确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有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统
3、计调查制度。(二)调查对象及范围本地农村劳动力,即农村户籍的本地劳动者;由于我省已取消城乡户籍区分,指原为农村户籍的本地劳动者(年满16岁及以上)。(三)调查内容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就业情况,包括:本地农村劳动力人数、转移就业人数、女性就业、省内就业、省外就业、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转移就业情况。(四)调查频率和时间本调查制度报告期为月报,统计报告期为上年12月21日至报告期末20日。(五)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采取全面调查方式,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使用村级行政记录和走访调研等方式收集后,经乡镇政府、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六)报送要求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4、部门、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应按照本制度的统计范围、统计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于每月22日前,将基层统计报表通过纸介质或磁介质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通过纸介质或磁介质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分乡镇数据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通过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报至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将汇总数据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系统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单位、报送频率、报送日期及方式详见报表目录。(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开展工作布置、数据
5、的接收、系统建设、信息加工整理及发布等。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及时、准确报送数据。(八)质量控制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基础台账的核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对全省数据进行逻辑检验,检查整理数据合理性、相关性,与其他部门就业相关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对于不符合逻辑、不合理的数据,责成责任部门再次核实确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进行不定期督察和数据质量抽查。(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和渠道本调查工作获得的就业主要指标的年度数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报中发布。(十)统计信息共享根据共享要求,可向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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