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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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
2、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设置并履行
3、职责。第六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4、。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草案。(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按照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草案。(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5、(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将绩效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等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第十二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
6、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调剂的事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剂。第十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剂和绩效管理等制度。第十五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十六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
7、七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的填报、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
8、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第二H一条事业收入包括:(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二)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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