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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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以及科技部颁发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指定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建设和维护。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科技成果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
2、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并获得实践的检验及社会的承认。登记的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类成果、基础理论类成果和软科学类成果。(一)应用技术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1 .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2 .在重大的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3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过消化
3、吸收再创造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4 .应用、推广国内先进科技成果过程中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 .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6 .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基础理论类成果。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三)软科学类成果。软科学类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类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包括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
4、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第四条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科技成果准予登记:(一)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评审;(二)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三)获得行业准入、新产品认定(登记);(四)通过审定(认定、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五)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六)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七)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A)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具备准予登记资格的(一)至(四)类科技成果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六个月内申报登记;(五)至(八)类科技成果须在获得授权或批准实施相应资格一年内申报
5、登记。第五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四)不涉及国家秘密;(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有国家财政投入,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非国家财政投入而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本细则登记。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受理所属范围内的科技成果登记。申报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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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科技成果 登记 实施细则 2015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