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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管理1 .安全监理准备工作组织监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确定工作内容,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及其实施细则2 .审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 .审查承包人的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4 .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5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6 .对承包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安全工作程序1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的工作和程序日常安全监理主要采取加强督促,巡视检查,监理会议等措施,其安全监理实施程序主要有:发出口头通知,开通知单,召开专题监理例会;签发“工程暂停令”;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2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2、发现承包人有违返国家法规、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主要采取: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的配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监督。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主要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重点检查监督主要包括:不良地质段落,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梁板安装等。3 .安全监理要每天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巡视
3、检查,巡视检查的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高处作业,机电设备使用,场内车辆驾驶,气割,电焊作业,起重作业,钢筋加工绑扎作业,混凝土浇筑,张拉作业中,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大模板堆放,安装,拆除作业,电气安装维修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机械作业。4 .检查现场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和设施的采购,租赁,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和拆卸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5、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签认发生的费用。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提供及使用情况,在危险隐患容易形成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部位,高处作
4、业防护,临边作业防护,闸口作业防护,攀登作业防护,悬空作业防护,移动式操作平台防护,交叉作来防护,特殊季节,气候条件施工防护。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防护措施监督和签认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6、 督促承包人安全自检,进行抽查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工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1、安全隐患及处理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是在安全检查及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强调对工程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是为了对安全事故进行预防,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隐患处理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隐患的应急程度,分别采用与其相适应的处理手段和处理方法。(1)一般安全问题一般安全问题是指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范要求的现象,或状
5、态。监理工程师对一般安全问题不能轻视而麻痹大意,对一般安全问题的处理,更不能麻木不仁而随之任之。对一般安全问题可采用口头指出或签发安全工作指令的方法,要求承包人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或限时整改进行处理,预防问题扩大或加深。(2)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是指存在的全隐患程度比较严重,或是其数量或规模较大;可是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构成了明显的潜在的威胁。对严重的可采用下列处理方法: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召开,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加的现场监理会议,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承包人对安全隐患的控制善,可邀请业主参加)。签发安全工作指令要
6、求承包人限时整改、复查、消项。必要时签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恢复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原因,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部相关管理人员对处理方案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特别是安全隐患原因分析,找出安全隐患的真正起源点。必要时,项目经理可请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单位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处理方案内容包括: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性质,现状,发展变化,时间,地点等详细情况。现场调查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与判断;安全事故处理的方案;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确定事故隐患
7、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和整改验收人;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类安全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措施等。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写出安全隐患报告并存档,同时报监理工程师,安全处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整改处理过程描述;调查和核查情况;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处理的依据;审核认可的安全处理方案;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验收结论。2、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员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承包人除向建管办和监理单位报告外,应立即将建设项目,由总
8、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交通部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事故报告后,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专报的文字材料,由部办公厅按规定渠道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1)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方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承包人“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等情况;项目的基本概况;事故的
9、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措施的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2)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先行报告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但应在12小时补充齐书面材料。3、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各级交通部门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可视具体情况派现场督导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一次受伤20人以上和涉险30人以上事故,交通部派出现场督导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则予以配合。现场督导组由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成员由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和施工安全监管等专业人员组成。发生一次死亡3-5人。一次受伤10-19人和涉险10-29人的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派出现场督导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时予以配合。省级现场督导组人员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根据现场特殊情况或应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交通部可派出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