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建租赁模式法律风险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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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建租赁模式简介二、定建租赁模式的法律风险(一)合同法律风险(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三)交付法律风险(四)租赁阶段法律风险三、定建租赁模式下风险防范措施(一)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三)交付法律风险的防范(四)租赁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四、结语摘要:定建租赁模式中,定建方与业主双方之间成立的并非单一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是融合了委托定建、租赁、回购的一种非典型性、复合性法律关系,因此定建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相对复杂。定建租赁模式简介定建租赁又称定制建造租赁、定向建造租赁、定向开发、定向承建等,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下称“业主方”),根据企业(下称“定建方”)提出的设
2、计要求和建造标准,在该土地上建造生产用房等物业,待建造完成后将定建物业长期租赁给定建方或由定建方先租后购的一种交易模式。二定建租赁模式的法律风险(一)合同法律风险1、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存在定建物业建成之前,定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定建物业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签署的租赁合同无效。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修正)(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如最高
3、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171号裁判中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向包头市规划局稀土高新区规划分局核实的情况可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之前,案涉地块建设项目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既未建成,也没有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这种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银泰公司关于此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持该观点的还有(2015)鄂民申字第01889号、(2018)冀0403民初3947号、(2017)晋0802民初3357号、(2014)宁民申字第64号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定建租赁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法律法规未禁止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签署租赁合同,定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13民终1570号中认为:“因签订工业厂房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对于定建租赁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但实践中认为定建租赁合同有效的观点为主流观点。2、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风险定建租赁项目的周期一般较长,在定建租赁过程中,一旦一方单方面终止定建租赁合同,都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案例检索,实践中定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事由主要有:业主方逾期交付(案号:(2023)陕(H民终10567号、(
5、2016)粤13民终1570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97号)、因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合同解除(案号:(2019)苏06民终5132号)、未按约定标准交付(案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2号)等。根据上述裁判规则可以看出,实践中定建租赁协议提前终止的原因主要是定建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或因国家政策等客观因素的原因导致。(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设计标准是定建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定建方可能会有设计变更。由于定建物业的交易价格和交付日期往往是确定的,定建方在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变更设计往往会影响工程的造价和工期,从而引起业主方和定建方的争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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