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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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嘉兴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1P)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促进嘉兴市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嘉兴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试点条件(一)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1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认定并按规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或受托管理试点基金投资业务的企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嘉兴市。2 .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依法发
2、起设立,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认购、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基金应注册在嘉兴市。3 .试点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2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明,或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持牌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一级子公司。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
3、,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或近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的企业。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且上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累计管理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在管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中:注册地在属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4、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3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其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4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至少有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5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三)试点基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
5、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IOOO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6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四)试点基金有限合伙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试点基金合伙人应当以本合伙人名义出资;7 .符合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8 .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IOO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9 .境内外个人投资者
6、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10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五)试点企业的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六)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基协自律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核查义务。二、试点运作(一)试点区
7、域由各县(市、区)政府申报,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确定。试点区域可在不低于上述试点条件基础上,确定所在区域试点企业试点条件,并制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细则。(二)试点企业应向试点区域所在地政府或所在地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组织会商认定,认定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需在所在地政府出具同意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
8、理”等字样,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进行登记,试点基金需在名称中标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字样。(五)试点基金应当委托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嘉兴市范围内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基协自律规则关于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及职责。(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起12个月内,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不得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试点基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办结中基协登记手续之日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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